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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分手后 房产到底该归谁?

发布时间: 2016-05-30 10:09:46

来源:

分类: 购房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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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一定意义上,情侣关系,只不过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“夫妻”关系而已。

据媒体报道,广州一对情侣为结婚在番禺买房后分手,为争夺该套房屋历时5年,历经一审、二审与再审。在最近的一次法院庭审中,男方竟然在法庭上向女方代理律师大打出手。之后,广州中院宣布对打人者以扰乱法庭秩序处以罚款5万元(5月27日《信息时报》)。

情侣相处期间购买的房产,到底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,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?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?这在司法实务中,确实是个问题。

由于情侣生活在一起,并不必然发生结婚的后果,因此不能直接把情侣相处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。由此一旦因财产涉讼,会给法官认定客观事实带去一定障碍。

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我国的房产采用“物权登记主义”,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。如果该房产登记在情侣双方名下,则可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,即使并非双方等额出资,若无有效约定,通常等额分割。比如,房屋全部由其中一方出资,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,也视为双方共同财产,等额分割,除非有其他约定。分割时,如一方要房产,另一方要现金的,则前者支付金钱给后者。如双方都要现金,则经由法定拍卖程序后分配,如双方都要房产,则双方竞价,价高者得,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将相应份额的现金支付给另一方。

但司法实务中,还有更多的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。如果是一方出全部购房款,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,则按照前述“物权登记主义”,前者把房产登记在后者名下就确认了对后者的赠予,房产归后者。但更复杂的情况是:情侣双方共同出资,却登记在一方名下。这种情况,只要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事实,则形成借贷债权债务关系。如无法证实,通常法院会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行为。

责任编辑: luoy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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